《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5
《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培训规模。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完成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全省全年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3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四、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工种和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五、工作机制
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
六、补贴办法
(一) 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 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按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给 予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
(二)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 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
(三)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分解下达就业技能培训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
(二)
加强监督检查。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开展培训的企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就业技
能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抽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人员,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三)
强化指导与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公布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人力资源供求和工资价位情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
训工种或项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活动,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参训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安徽成职教育